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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探头须向警方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07: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通讯员张永红)从昨天起30日内,商场、小区等场所安装的近30万探头必须到警方备案,并详细告之位置。否则将被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单位负责人也要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昨天上午,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在宣武公安分局进行了登记,成为本市首个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的单位。备案表上,商场内所有探头的种类、安装位置以及录像时间等都进行了登记。

  商场负责人介绍,该商场投资200万元在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安装了183个探头,发生案件后可调取现场录像,追查可疑人员,录像保存30天。警方表示,为防止录像被删改或被私用,大中型商场等单位必须双人执机监控,对录像内容不能删改。

  日前,市公安局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向警方备案。其中包括党政机关、商场、住宅小区、重点道路、交通枢纽等。已经安装的探头,必须在一个月内向警方登记备案。正在安装的探头,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昨起,市公安局及各区县分局开始接受社会单位的备案申请,社区民警将主动通知辖区内需要进行备案的单位。一个月后,警方将在全市范围开始检查,如发现未备案情况先进行警告,再处罚。

  警方表示,通过备案,公安机关将加强对全市探头的监管,充分发挥探头治安防范、打击犯罪的作用。同时,警方还将严查探头“外窥”现象,保护公民隐私。“该装的不装,不该装的装,都要处罚。”据宣武分局内保处负责人介绍,机关、商场等5类公共区域单位属于必须安装探头的单位。而居民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探头应由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组织安装,居民不得为防止私车被划等原因擅自安装探头。RJ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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