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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丢包责任谁来担? 专家提示超市应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09:17 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 在超市购物,一个转身发现放在购物车里的挎包不见了,超市该不该负责?市区黄女士13日投诉,称当时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其追回包,超市方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前天晚上8时许,黄女士在市区体育中心好又多超市购物。当时她推了一辆购物车,孩子坐在车里,她将自己的大挎包放在孩子后面。黄女士介绍,就在她转身去货架拿牛奶的时候,放在购物车里的挎包不见了,“包里有现金3000元,还有手机、名牌钱夹、眼镜以及身份证等。”

  黄女士说,她发现包没了立即向超市工作人员求助,但工作人员叫她去找保安,慌乱中她找到门口的验票人员,对方称自己不是保安,她又在门口找了个保安模样的人,对方称自己不是超市工作人员。最后,在其他顾客的提醒下,她借用手机报了警。经她要求,超市调出了监控录像,在监控图像中她发现一个女子拿着她的包走出了超市。此时离她的包被窃过了10多分钟,超市保安看了监控后称“该女子是惯偷”。

  黄女士认为,发生这样的事超市该承担一定责任,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要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她说,自己带包进超市购物时,也没有得到工作人员关于寄存的提醒。发现包被偷后,她向超市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没有立即采取措施,比如利用对讲机通知门口工作人员等。

  昨天,记者与该超市有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超市负责人称,经她了解,情况与黄女士描述的有些出入。她说超市有免费的存包处,当时工作人员也提醒过黄女士,而且超市不定时广播提醒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黄女士的包不见后,超市保安立即协助回放监控,并协助警察调查。她表示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黄女士包被窃超市方面只能表示遗憾。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福进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超市认知那女子是名惯偷,却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那么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杜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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