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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也要承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00: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不是肇事司机,却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日前,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奇怪”的交通肇事案。

  2006年11月19日,一辆车牌为苏M1A305的桑塔纳在本市青浦城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中北路万寿二路处,与丁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丁某的儿子周某受伤,桑塔纳驾驶员则逃离了现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过车辆查询找到了该车主李某,要求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则表示,自己在2006年3月就已经将这辆车子转让给了某汽车中介公司,只是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自己并不是实际车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现因为驾驶员逃逸且没有查明其身份,李某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不能陈述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故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包璐影 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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