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医生提供现金或现金替代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5日08:21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芳)昨天,37家国际大型制药企业在京签署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准则规定,企业平时不得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现金或现金替代物,也不能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

  此次活动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行业委员会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药品推广行为而组织的。昨天,包括阿斯利康、诺华、西安杨森在内的37家会员企业的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了《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行为准则对签约企业组织医生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企业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招待活动以及礼品等情况作出了清晰和严格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投诉程序和惩罚措施。

  对于向医生等专业人员赠送礼品的问题,《准则》明确,企业不能提供现金或现金替代物,而且不能提供用于个人目的的礼品,包括电子产品、绘画作品、体育或娱乐项目的入场券、精装食品等。在推广活动中,企业可以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提供与医疗专业相关的小物品,比如,钢笔、记事簿、手术手套等,每件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对于企业出资邀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出国参加交流活动,《准则》也作出规定,企业组织类似活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活动所邀请的大部分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都来自境外,且出于会议安排及安全考虑,在境外举办更合理;二是活动主题的相关资源和专家都在中国境外。对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随行客人,企业不能支付任何费用。

  一旦签约企业出现违约行为,并被专家认定,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并将其行为收录在年度《准则执行情况报告》中。RJ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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