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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未在合同中明确30万元被判不予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01:00 东方网-劳动报

  杨先生为一张随购买别墅赠送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另行缴纳了30万元,他认为这笔钱是保证金,在别墅转售后要求退回。日前,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他的诉请。

  杨先生曾向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别墅房,并获得随房赠送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一张。由于赠送卡仅局限于个人使用,根据杨先生的要求,银涛公司将随房赠送卡换成公司法人卡,其中包括一张记名卡和一张可供5人使用的无记名卡,但杨先生需另行缴纳3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公司卡不得单独转让,应随别墅一并转让。随后,双方又签订了银涛高尔夫俱乐部会员章程,章程规定:会员卡转让他人时,需缴纳更名费,更名费为转让时售价金额的20%。

  3年后,杨先生将所购的别墅转售给他人,杨先生按照个人会员卡42.2万元销售价的20%向银涛公司支付了8.44万元的会员转让费及2003年至2006年的年会费。当杨先生要求银涛公司返还30万元时,银涛公司以这笔钱并非是保证金为由不肯退还。为此,杨先生将银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银涛公司返还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万余元。然而,一审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没有支持杨先生的诉请。后杨先生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但同样未获支持。

  杨先生缴纳的30万元为什么不予返还?对此,承办法官王冬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杨先生要求银涛公司退还个人卡转为公司法人卡的30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及会员章程中既未约定该款在杨先生退出会籍后应予退还,又无法表明30万元系保证金。杨先生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因此应由杨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况且杨先生与银涛公司签订的协议及会员章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二审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请。作者:徐进;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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