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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 医疗保障属地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07:57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 (张振武 记者 张伟)1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问题,我市出台了《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保障总体原则、组织实施及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此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我市下发了《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进行了调整。

  新出台的《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将优抚对象按规定相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并通过区、县财政预算等渠道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具体规定为: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规定全额缴费和办理参保手续;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对于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此外,《办法》不包括1至6级残疾军人,1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指出,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已分散安置在鞍山市境内、并由我市按规定给予残疾抚恤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007年7月1日起,市直及四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的每人每月88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70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528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一级至四级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仍按原渠道发放,即由工资发放单位(或离退休费发放单位)发给。

  护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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