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亡者“发出”催款信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10:01 解放日报

  公司建完厂房一年多后,突然收到工程承包人沈先生“寄”来的工程款催款信。然而,沈先生早已病故,这封信究竟是谁寄来的呢?

  2002年,浙江绍兴的建筑老板沈先生来到上海,承包金山区一家纺织公司建造厂房及附属工程的业务。至2004年,合计工程款达56.3万余元。

  工程期间,沈先生患病,并于2004年12月23日病故。沈先生的遗孀车女士和儿子小沈在处理遗物时发现,沈先生的工作笔记本上记载着纺织公司的工程事宜,其中注明纺织公司尚欠工程款4.8万余元。

  车女士和小沈再三考虑,于2005年9月以沈先生的名义向纺织公司发出要求结算工程款的信函,但催款信发出后“石沉大海”。

  去年8月24日,车女士和小沈以沈先生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由于沈先生已故,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驳回起诉。今年1月,车女士母子以沈先生继承人身份再次起诉,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8万余元及利息。

  法庭上,车女士提供了沈先生与纺织公司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以及沈先生的一页工作笔记等。纺织公司认为沈先生的工作笔记系单方记录,不具有证据效力,辩称该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纺织公司提供了沈先生出具的收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女士和小沈作为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对纺织公司所欠工程款应享有权利。车女士和小沈提供了双方协议、工程结算单以及沈先生工作笔记等证据。而纺织公司提供的收据没有落款日期,且该纸张有明显裁剪痕迹,缺乏证明效力。

  法院认为车女士证据的证明力高于纺织公司,因此依据证据规则推定车女士和小沈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车女士母子的诉请。判决后,纺织公司很快付清了拖欠的工程款。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徐永其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