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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帮移电杆受伤供电局赔3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06: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 陈敏岩 记者 晨迪)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一村民在工作时不幸被砸成重伤。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中院日前审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供电局赔偿伤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

  应要求移电杆 村民受重伤

  丰某(女)所在的村组属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电网改造范围,2000年12月,她交纳了130元的农村电网改造款,但却一直未进行电网改造。2005年12月,丰某等十余户村民,以转供的电压低不能正常使用为由,向都江堰供电局下属一供电所提出低压用电申请。之后,经该供电所相关工作人员查勘,确定了供电线路,但线路改造中的电杆是别村电网改造中剩下的旧电杆,需要移栽,为此该所要求丰某等申请用电的村民参加移栽电杆等施工工作,供电所对此次改造工程的施工进行技术指导、监督。

  2006年1月19日,丰某在移栽电杆时,被一根旧电杆砸伤,造成其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产生医疗费65982元,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供电所有错 供电局赔34万

  法院一审认为,包括移栽电杆在内的用电线路架设工作是供电所辖区电网建设中的一部分,因此,该工程应由供电所完成。丰某等应供电所要求,无偿参加电杆移栽劳动,二者之间即形成了事实上的帮工关系,因此供电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法定的赔偿标准,确定供电所的上级单位供电局赔偿丰某共计343695.3元的费用。

  在二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帮工受到伤害 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审判长赵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依照相关规定,供、受电设施的施工不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且施工是实行资质管理,供电企业应对施工进行检查并收取供电贴费。可该案中,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施工资质、收取供电贴费。

  该案中,丰某等用户使用的电杆、电线均由供电所提供,丰某等村民并没有出钱购买,该线路产权不属于丰某等村民所在村组所有。因此,丰某等人不但没有法定义务参与施工,而且也没有取得报酬,他们与供电局形成了帮工关系。依照“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都江堰供电局应当对丰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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