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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合同羊皮”认清“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08:13 千华网

  “赠品不三包,开发商单方面指定物业公司,这些都是欺负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昨日,鞍山市工商局合同处和工商立山分局的工作人员在深南街道办事处向市民现场讲解如何抵制“霸王条款”。“再遇到这样的‘霸王’,咱可得跟他们说道说道!”不少市民这样说。

  “霸王”五种方式欺负人

  

  “霸王条款”到底是用什么方式欺负消费者的,相关人士为“霸王条款”归纳了五种欺负人的共性。

  第一种是经营者用要约或合同条款减免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例如“本寄存柜丢失物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任意扩大自身的权限,例如“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赠品不施行三包”等。

  第三种是想办法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例如“商品房出卖人不通过业主大会单方面指定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种是让条款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例如“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

  第五种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例如“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等。

  “霸王”总打买房人主意

  

  购买商品房往往将一家人几十年的收入投了进去,一旦碰到“霸王条款”,损失更大。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特意就商品房买卖指出了不少“霸王条款”,提醒市民注意。

  “因买受人原因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这属于不平等的违约责任约定。

  “买房人不得对买房合同条款提出调整主张”,这条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止消费者参与合同制定。

  还有,“购房者必须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元/月,但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承担责任”;“买受人如不缴纳物业、保险、装修保证金等费用,不予办理入住手续”等等。

  遇到“霸王”咱该咋办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说,抵御“霸王条款”需要事前预防、事后积极投诉或上诉“双保险”。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多了解有关合同的知识,国家已经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消费者要尽量要求对方使用示范文本,还要注意是否被对方修改。在签约前,要认真仔细地查看合同条款及其附加协议,防止不合理的条款进入合同。签约后要保存好各种书面材料,即使是复印件也应要求商家盖章确认。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或者怀疑是“霸王条款”的,可以向律师、工商部门求助。一旦已被“霸王条款”侵害了合法权益,要及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起诉。另外,“霸王条款”多为重复使用,侵害的对象也往往是群体性的,如果因此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能联合起来集体依法维权,能降低维权成本,而且力度也更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含有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工商部门认定后,将责令合同的制定部门或制定人在15日内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0919B041

  汤玲 记者 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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