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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与"老赖"在汉偶遇两年前的催款信还有用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09:52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刘凯 实习生李凯)“老赖”10年前借了一笔钱,前年突然失踪,不想“冤家路窄”,与债主在武汉偶然相逢。昨日,河南来汉经商的马先生致电晨报法律记者:“我还能要回10年前的欠款吗?”

  马先生说,他在1997年7月借给老乡朱某2万元现金进货,对方当时写下欠条,承诺3年内还钱。其间,马曾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朱讨债,但朱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钱。

  2005年10月,马先生调到外地,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朱某发了一封挂号信催债,朱签收后,马收到回执单。此后,朱某搬了家,从此失去联系。

  近日,马先生在汉正街进货时,突然看到一个人有些面熟,上前一看,居然是朱某,几句寒暄后,马先生提及那笔2万元的债务,朱某却脸色一变,然后振振有词:“诉讼时效是两年,现在都10年了,打官司也没人受理”。

  【律师说法】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高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诉讼时效应在欠款人收到催款通知之日终止,并于即日起延续两年,也就是说,从收到书面通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马先生这笔2万元的债务虽已过了10年,却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马先生此前曾多次催讨,而2005年10月,朱又签收了催款函,这就证明马先生在两年诉讼期内主张过自己的债权。因此,马先生的诉讼时效期限可延续至今年10月,在此之前,马可对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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