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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出台新规提倡文明养狗宠物犬上“户口” 体内须植芯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10:27 云南日报

  带狗外出要带证拴链挂牌狗狗伤人由主人负责

  

昆明拟出台新规提倡文明养狗宠物犬上“户口”体内须植芯片

  新规实行后就不能去公园遛狗了本报记者马冲摄

  核心速读

  1996年昆明颁布实施《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11年过去了,狗狗“黑户口”比例居高不下,狗伤人、扰民事件时有发生……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昆明昨日公布《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昆明市仍将遵循限制养狗的管理思路,以防范狗患泛滥,但也不会对城区养狗一棍子打死,而是根据养狗人群较大、结构复杂等实际情况,旨在强调通过政策法规,有意识引导养狗者规范养狗、文明养狗。

  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也更加人性化。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养狗费用的大幅度降低,而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规范。

  新规亮点

  植入识别芯片才能养狗

  《条例》规定,对于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公安机关才会给犬主人核发《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没有按期年检的,将被罚款100元。

  此外,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养犬人不得将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带入重点区域。

  狗狗伤人由主人负责

  狗狗伤人该谁负责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做了明确规定:

  一旦犬只伤害到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同时要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养犬人对确诊患有狂犬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疫病的犬只,应当送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隐瞒不报,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养狗要打狂犬病疫苗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免疫证》。养犬人不得将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带入重点区域。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犬的,将被没收犬只并罚款200元至500元。单位违反规定饲养烈犬,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否则没收犬只,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养狗三不准

  重点区域禁养烈犬

  在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重点区域划分以及烈犬种类,将由有关部门划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携犬外出不能乘公车

  相信不少市民都曾目睹或亲身体验与狗同车乃至同席的尴尬,新的养狗规定实行后,这样的画面将大大减少。

  按《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不得侵扰他人、污染公共卫生环境,更不能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带狗狗坐出租车,要先征得司机的同意,还要为狗狗戴上嘴套或者将狗狗装入袋或笼中。

  带狗狗外出时主人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同时为狗狗拴上狗链、挂狗牌,主动避让行人。如果犬主人不按规定携犬出户,导致犬只伤亡的,由犬主人自行承担责任。违反规定,犬主人将被警告,不听警告的,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狗狗不能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今后,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经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不能携犬进入。

  此外狗狗不能去的地方还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公安机关确定的场所。

  王磊(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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