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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员工索要12年50万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03: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谭德波)电力员工向公司索要总额超过50万元的12年工作的加班费,公司不答应。于是,员工蒋达伟将番禺南沙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案件。原告蒋达伟对记者表示,他将把官司打到底,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为工友做个表率。被告则认为,原告12年的计算时间和加班费具体计算方式等都存在问题。

  好几张纸算出50多万加班费

  蒋达伟告诉,他1995年进入公司工作,已有12年工龄。在这12年里,公司经常在延长工作时间,有时候一度延长达到4小时。有时候节假日也需要工作,但是公司却不愿意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按照劳动法律严格计算,公司应该给我五十多万元的加班费。”蒋达伟将自己12年的加班费分为3个部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10万元”,二是“节假日加班费412383元”,还有第三部分是“拒不支付加班费的25%的经济补偿金”。蒋达伟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密密麻麻的计算材料,足足好几张纸,这些纸张列明了每个时间段应该得到的加班费。

  原告律师表示,蒋达伟在首次提交诉状的时候并未要求被告补偿12年的加班费,而是要求2005年5月至2007年5月的加班费。12日,蒋达伟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补偿12年超过51万元的加班费。

  被告认为计算方式有问题

  昨日,原告律师王詠光向记者出示了被告方的答辩状。记者看到,被告番禺南沙电力有限公司在答辩状中表示“从未克扣原告加班工资”,原告收入中相当部分就是基本工资加上加班费所得。该公司还表示“原告的基本工资是1476元”,但原告拿到手的收入却远远超过这个数目,“其他月份多数维持在6000多元”。不过,蒋达伟表示工资高低并不能说明是否支付加班费。

  原告律师王詠光表示,关于12年的计算时间,被告从法律时效方面进行主张,并不同意按照这个时间计算。王詠光还表示,双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也存在分歧。原告主张加班费应该以“全额工资”除以20.92天来计算每加班一天的补偿费用,但被告则认为只能用“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基本工资还不到全额工资的一半,这样算很不合理”,王詠光这样对记者表示。

  记者昨日在法院试图采访被告,一位自称南沙电力公司总经理的人表示不便接受记者采访。

  庭审前,蒋达伟告诉记者为了这场官司,他想向单位请一天的事假,但单位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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