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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有望遏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05:50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提交并广泛征求意见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有望遏制

  市工商部门抽查五大行业数百份合同几乎全部存在“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滕礼实习生邓思敏)为遏制目前合同格式条款(简称“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霸王条款”问题,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我市首项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管理规定,即《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简称“规定”)日前已提交市法制办进行审查并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格式条款的拟定简捷、便利,交易行为从而得以简化,当事人能大大节省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因此,格式条款得到了各行各业和消费者的青睐,被社会广泛接受和采用。有资料显示,我市普通人签订的合同中,格式条款占总数的95%以上,涵盖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垄断行业以及物业管理、购房、购车,装修、旅游、洗衣等诸多行业,普及程度极高。但与此同时,格式条款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不可协商性和提供方占绝对优势主导地位是格式条款的两大特点,而这也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提供方会很自然地在格式条款中加入“霸王条款”,如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处于弱势的相对人根本不能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工商局针对部分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包括零售商供应商贸易、房屋买卖及居间、汽车销售、家庭装修和航空运输等五大行业。所抽查的数百份合同中,几乎100%存在“霸王条款”。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霸王条款”的滋生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对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设定了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公开义务。“规定”还设定了行政监督措施,如通过日常检查、消费者申诉发现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工商部门应建议其修改。在“规定”的一些章节,对目前我市使用频繁、投诉、纷争较多和与一般百姓关系较密切的房产买卖、旅游等五类合同示范文本作了强制使用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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