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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赔钱2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07:5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 通讯员刘辰 于楠 实习生陈曦)停在车场的汽车被人放火焚毁,事后,停车场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即使赔偿也只能由纵火者承担;而汽车所在客运公司则认为,既然车场收了停车费就应赔钱。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公司将车辆存放于被告开办的停车场,被告收取停车费用,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犯罪分子)烧毁,被告作为保管人负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犯罪分子行使追偿权。经调解,被告自愿赔偿车辆修复费用及营运损失等共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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