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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压死”自己 损失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2:1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肖则兰马东烈本报记者陈宇 在下坡道处停车未拉手制动,导致车往坡下滑动,司机王某欲阻止该车滑动时,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死亡。之后,死者亲属将死者所驾驶汽车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月13日,泸州江阳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肖某等4名原告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

  王某系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5月11日,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从龙马潭区南光路方向往沱江路行驶,车至龙马潭区香林路下坡道处,王某靠右停车未拉手制动即离车,走到该车车头处时,该车往坡下滑动,王某即在车头处欲阻止该车滑动,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致其死亡。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出租车的车主为泸州市工商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3月9日,该公司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按责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在起诉状中,死者亲属肖某等诉称,王某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400元、尸检费800元。

  而被告则辩称,死者亲属提起保险合同诉讼的主体不符,死者王某为驾驶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不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该案驾驶员王某不属于本车损害的第三者。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座位险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和尸检费,

  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某应属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变更的诉讼主张合

  法,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合同中约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车上座位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座。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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