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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贼两天挖出一根钢丝绳被判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3:46 沈阳网-沈阳日报
盗墓贼两天挖出一根钢丝绳被判刑(图)
盗墓人指认

盗墓贼两天挖出一根钢丝绳被判刑(图)
挖墓现场 周贤忠摄

  沈阳地下古文物丰富,市民如发现地下文物,应及时报告文物部门,擅自采取行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李冬)挖了两天古墓,只挖出一根钢丝绳,居然获刑。9月20日,东陵区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秦某和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

  “文物耗子”凌晨打洞

  2007年7月3日下午,东陵区居民秦某和盖某到东陵公园正门南面的一个水坑游泳,当他们游完泳往回走时,在浑河北岸的河堤边发现有一个人工挖掘过的坑,坑里有石板,附近还有几块青砖。秦某说:“我听经常在这儿钓鱼的人说,有青砖和石板的地方很可能有古墓,这里面肯定有宝贝,等晚上我们过来挖挖。”

  当晚11时许,他们携带铁锹、镐等工具来到坑边进行挖掘,在挖了一个半小时后,只挖出了一根旧钢丝绳。次日晚10时许,两人再次回到作案现场,使用大锤、铁锹等工具继续对土堆进行挖掘,后被群众举报,两人于凌晨被警方抓获。

  从轻处罚被判缓刑

  土堆下究竟埋藏着什么?辽宁省文物鉴定组组织专家对盗掘的遗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遗址是清代建筑遗址,对研究清代历史及清福陵具有历史、科学价值。

  秦某和盖某没想到挖掘古幕只挖到一根钢丝绳,就会受到刑事处罚。东陵区法院认为,秦某、盖某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因秦某和盖某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盗掘古墓最重可判死刑

  东陵区法院刑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群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发现地下文物要报告

  那么,老百姓遇到地下文物应该怎么做呢?沈阳故宫博物院研究室副研究员邓庆告诉记者,沈阳地下古文物较多,分布也很广,尤其是在一宫二陵周边地区。如果有人发现地下有可疑迹象,应首先与文物部门取得联系,不要擅自采取行动,以免触犯法律。施工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古迹,应该及时报告给市文化局文物处,并保护好现场,待文物专家进行鉴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施工,如果隐瞒不报,破坏了文物古迹,也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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