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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保费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6:3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川高光辉记者 张维)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通知指出,各地要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目前,我省西安、宝鸡、杨凌、渭南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其它地市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和项目,拟定保障标准和费用筹集办法,公示后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情况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部门派员参加听证会议。听证材料随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安置方案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劳社部发〔2007〕14号通知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未足额划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办理用地手续。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征地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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