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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劳模医保办理加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7:5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平 通讯员孙林娜)近日,从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证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及时享受到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把服务劳模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总工会与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申办程序的通知》,将从即日起施行。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提高医保待遇的办理程序,并随时受理、当月申报、次月生效,以确保退休劳模及时享受到优惠的医保待遇。

  从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将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95%,并规定退休劳模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300元,每年只收取一次。目前已有5000多名劳模受益。

  为保证劳模医保政策的落实,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协商,将本市退休劳模的信息共享,通过市总工会统一申办,2007年前已退休的5000名老劳模及时享受了这一优惠待遇。针对今后办理退休手续劳模的医保待遇问题,为简化手续,加快办理速度,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申办程序,实施了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并行申报和管理。即凡办理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劳模,由其所在的基层单位工会负责退休劳模信息的申报工作,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新办理退休手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信息,上报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于每月26日前将劳模信息上报至市总工会(市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市总工会于每月的26日-28日将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信息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每月30日前,完成当月新增享受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的标识添加工作;次月退休劳模开始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市总工会要求基层单位工会和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要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并提醒劳动模范在申报时一定要保证三证(身份证、退休证和医疗保险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完全一致、准确无误,以免因基本信息不准延误享受待遇的时间,在结算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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