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十一”起物业“管理”变“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8:21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李丹)“物业管理企业”改名为“物业服务企业”;增加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管职能;面积、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实施。昨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士就新《条例》修改的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解读。

  业主共同决定七件“大事”

  业主是物业的主人,很多事情都要拿到业主大会上通过。新实施的《条例》规定,有七项大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项,以前小区内如果有人进行改建,只能向相关部门举报,现在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保障了每位业主的权利。

  表决生效比例:2/3降到1/2

  小区业主遇到不满意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可决定另聘新“管家”。据介绍,按照我市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小区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然而投票权是按业主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计算,也就是说一家一票,这种情况下,要满足“2/3以上通过”这个条件并非易事。而此次《条例》修改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基本上就是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这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提供了便利。

  据了解,新《条例》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七个事项中,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得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其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公约等五项,只要求1/2同意率,提高了业主决定小区事务的自主性。

  监管从一方掌权到多方监管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新条例修改内容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权力。这样一来,加上房产等行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就呈现出多头监管现状。”物业处相关人士介绍说,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管从一方掌权到多方监管,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

  “物业管理”改名为“物业服务”

  业主享有享受物业公司服务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个别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而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是自己花钱雇来的“保姆”,双方很容易在这方面产生矛盾。

  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士认为,这样有利于重新理顺业主与物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小区业主的主人地位,责权清楚,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摩擦才会大为减少。但房产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也不意味着物业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比如,有的业主为了自己方便将私家车乱停乱放,这样做可能影响交通,给整个小区带来安全隐患,这个时候物业公司还是可以代表业主制止其行为的。0921B034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