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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熊市代人炒股赔了39万牛市涨了两人打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9:11 台海网

  台海网9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由于老黄有多年炒股经验,而且“战绩”不错,老陈决定把自个的资金都交给他经营。2002年7月16日,老陈与老黄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老陈提供资金50万元,老黄帮忙炒股。双方还约定了一条 “保底条款”,也就是说,无论盈亏,老黄每年都要按投资额的15%分红给老陈。

  老黄的重仓股是 “中粮地产”、“公用科技”、“四川湖山”,虽然他挑的股品质不错,但没想到,熊市会这么漫长,从2002年7月16日至2005年12月间,老黄一亏再亏,帐户里的50万元,只剩下33万元。

  今年1月,老陈觉得老黄业绩不佳,就打算终止合作。于是,今年1月,双方进行了清算,老黄在“清算确认书”中承认,帐户里只剩下33万多元,他还要赔老陈39万余元。

  牛市到来 两人打官司

  谁也没有想到,清后,老黄帮老陈挑的股票暴涨。比如,结算时,“中粮地产”每股10元,但昨日它的收盘价是34.43元,“公用科技”涨得更多,结算时每股5元,昨日收盘价26.55元。按这样算,老陈不但没有亏钱,还盈利好几百万。因此,老黄认为,清算时他应赔的39万元,就不用再赔了。

  老黄的代理律师林志铭认为,对老陈的投资损失,老黄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老陈应当知道股票交易存在风险;老黄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由股票市场风险产生的投资损失应当由老陈自行承担。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和“固定年利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清算确认书,是双方自愿的,各方当然都应该遵守、履行,老黄未能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判令老黄返还拖欠的钱和利息。老黄不服一审,目前已经上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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