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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防离婚签订保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14:46 中国三峡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黄金华)为保证感情不稳定再婚不再走向失败,重庆市万州区一对再婚夫妇,特地约定若男方提出离婚则支付女方5万元。 然而,这样高额的“保证金”约定仍未保住两人的婚姻,男方最终还是提出了离婚请求。

  这样的约定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女方能否得到5万元的“保证金”?因此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支持的终审判决。

  设定“保证金”为再婚姻护驾

  2001年12月,从万州某单位退休的杨某与小他16岁的曹某相识并恋爱。次年5月,二人

同居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

  2004年8月15日,杨、曹二人在发生纠纷后,为改善关系维护婚姻,订立了夫妻和好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若今后女方提出离婚,则由女方支付男方2万元;若今后男方提出离婚,则由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当时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

  护驾约定没能保住再婚感情

  此约定并没有使双方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同年12月,杨某便离家在外居住,也不给曹某任何费用。

  2005年6月13日,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驳回杨山诉讼请求后,杨又于去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

  “保证金”违法未获支持

  在男方再次申请离婚诉讼中,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5万元“保证金”自然而然地放在了焦点首要位置。曹某认为,她与杨某订立的《夫妻和好协议》有效,男方提出离婚,应依据该协议给付女方5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曹某的《夫妻和好协议》中“如男方提出离婚,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的约定既不属于经济帮助金,也不属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的约定。该约定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因此,该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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