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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过户次日酿车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16:59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江跃中)车主赵先生买车过户后次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在保单批改前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赵先生事故理赔款2.1万余元。

  拒赔

  浙江一保险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签发一张被保险人为王女士的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29日止。

  2005年10月8日,保险车辆被过户给赵先生。次日凌晨,赵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袁先生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月19日,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签发车辆保险批单,同意自2005年10月20日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由行驶证车主王女士变更为赵先生,同时发出被保险人为赵先生的保险证,载明的保险期限为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29日止。今年3月,赵先生因索赔不成而向法院起诉。

  分歧

  审理中,赵先生说,车辆在办妥过户手续后,次日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前即发生事故,不是自己不及时办理批改。保险公司则认为,签发保险批单日期是2005年10月19日,而涉案事故发生的日期为2005年10月9日,故赵先生无权索赔;另赵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中有多处不合理。

  判赔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对于通知的期限,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赵先生在受让保险车辆并办妥过户手续后次日凌晨即发生事故,故应不存在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而保险公司在此后批改保单及发出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日期相同的保险证的行为,说明保险公司已同意变更合同相对方,而且确认变更后的合同相对方赵先生对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的承受。据此,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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