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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拆阳台戳瞎眼找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01:05 扬子晚报

  

帮人拆阳台戳瞎眼找谁赔

  一般来说,伤害事故都有责任人,在单位受伤,单位要承担责任;被雇佣时受伤,雇主要承担责任。但也有些意外事件找不到责任人,也就是说,受伤的没责任,雇主也没责任,这时伤者应该找谁来承担伤害的赔偿责任呢?日前,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复杂的案子。

  砸阳台钢筋戳瞎眼

  首先介绍一下本案中的人物:原告赵江,家住南京建邺区,以收购废品为生;案外人李金,亦以收购废品为生,和赵江相识;被告顾涛,南通农民,是本案中另一被告周明的女婿;被告周明,家住南京秦淮区来凤小区,退休职工。

  2006年4月25日,李金找到了赵江,说有个活,工钱好说,赵江一听当即同意了。李金所说的“活”,就是去给周明家拆除阳台。周明家正搞装修,女婿顾涛前来帮忙。而顾涛认识李金,便请李金找几个人来拆阳台。李金就找到了赵江。第二天下午,赵江来到来凤小区周明家,开始拆除阳台。这活也很简单,就是抡起大锤砸钢筋水泥。下午5点多钟,赵江一锤砸下去,就感到眼睛一阵剧痛,然后就什么也看不见了。原来,阳台的一根钢筋被锤砸得突然弹起,正打在赵江的左眼上。赵江立刻被送到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诊为左眼失明。出院后,赵江找顾涛赔偿,顾涛说,你受伤是你自己的责任,和我没关系。赵江又去找周明,周明说,我将活包给了顾涛,有什么事应该找他。被当“皮球”踢了几圈后,赵江将顾涛和周明告上了南京秦淮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3750元、误工费1440元、护理费720元、营养费850元、交通费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共计7036元。

  双方都没过错医药费分担

  审理中,顾涛和周明辩称,他们没直接找原告从事阳台墙体拆除工作,顾涛是找李金承揽拆除阳台墙体工作的,是李金雇佣的赵江,而且他们俩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赵江提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法医学鉴定,结果为左眼无光感,属8级伤残。赵江不服此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再次委托南京一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同上。之后,赵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00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7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10万多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找到原告等人,由原告等人自带工具为被告拆除房屋,原告提供劳动,被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原告认为自己是被被告雇佣,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综观本案,双方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拆除阳台时,钢筋弹出将其左眼击伤致残,属意外事件,原、被告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伤害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是在为被告拆除建筑物时受损害,被告可依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而被告和原告没有法律关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伤残疾的损失,经法院核算为85225元,法院酌情被告承担30%,关于原告提出的1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不是致害人,故不存在赔偿的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2556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秦援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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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看,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从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看,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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