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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165辆出租车“车标”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10:03 武汉晚报

  龚奉奇 金文兵

  本报讯 (通讯员 龚奉奇 记者 金文兵) 武汉一家客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约,同意将旗下165辆出租车的经营权转让给对方,后又反悔。一桩涉案2000余万元的经济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007年6月26日,武汉A客运公司与武汉B公司达成协议:由B公司出资,买下A公司名下165辆出租车经营权(即通常所说的“车标”),并约定协议签订3日内,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在B公司支付了2887.5万元转让款后,A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因此,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因涉案标的较大,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由江岸区法院审理。在立案后,法官杨松得知,A公司签约后有些后悔,不愿将“车标”卖掉,而希望解除上述约定,将转让款退还B公司,并愿意赔偿相应损失。于是,杨法官决定先试着作一些调解工作。

  经数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第一步,解除上述“车标”转让合同,由A公司于今年底以前返还转让款2887.5万元。第二步,如果A公司逾期不还,则其名下的165辆出租车“车标”无条件抵偿给B公司;走到第二步后,A公司就应协助办理“车标”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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