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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次日就发生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10:3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富心振)车主赵先生买车过户后次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赵先生2.1万余元。

  2005年10月8日,王女士将车辆过户给赵先生。次日凌晨,赵先生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袁先生受伤,赵先生赔偿伤者经济损失2.9万余元。此前,王女士曾给车辆投保,期限至2005年10月29日。同月19日,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签发车辆保险批单,同意自当年10月20日起将保险合同变更到赵先生名下,保险期限为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5年10月29日止。今年3月,赵先生因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在受让保险车辆并办妥过户手续后次日凌晨即发生事故,故不存在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而保险公司在此后批改保单并发出与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日期相同的保险证,说明保险公司已同意变更合同相对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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