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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包“霸王条款”被叫停 拒不改正者可处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4日08:48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胡江南 通讯员张镝 金奇孔曼)“逾期未取,概不负责”、“3天后超市有权自行处置无主物品。”昨日起,《存包须知》这些“刺眼”的字眼一律被工商部门“叫停”。

  商家提供免费的物品寄存柜,这本是件好事,但如果消费者因一时大意,忘记取回寄存的物品,商家未经同意就将其“销毁”,便有违初衷。

  今年以来,我市“12315”受理了10余起此类消费投诉。8月22日,本报“疑点探访”栏目,以《寄存物品超期,商家是否有权处置?》为题,报道了这一现象,并提出“商场寄存柜应当尽量延长遗留物品的保存期限,有条件的最好设立失物招领台,做到完璧归赵。”

  昨日,东西湖工商部门对3家超市《存包须知》中的不合理表述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当事超市也现场将相关字句用不干胶条作遮蔽处理。

  而江汉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我市中百仓储和武商量贩两大超市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比较人性化。两家超市每天下班后均安排多名专人对寄存箱逐一开箱检查,发现未取物品立即做好标记交总服务台长久保存;对“二次保管”期间快要变质的食品、水果、调料等则做遗弃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于寄存物品,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处置权仍属寄存者本人,超市承担的是保管义务,而无权自行处置,否则就构成侵占;我国《民法》规定,对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或折价赔偿。因此,商家《存包须知》中的“逾期可自行处置寄存物品”等说法,属店堂告示类霸王条款,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可处1000元-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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