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劣质水体死鱼赔偿不能“一刀切” ---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4日13:2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闫海超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认为,目前导致我国渔业污染的主要原因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工业污染所致,另一方面是由养殖自身所带来的污染。所以,针对目前存在的、在已经不适宜养殖的水体中从事渔业养殖,进而发生大规模死鱼引发赔偿的问题,她认为不能搞“一刀切”,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水质变化后,政府应采取措施重新规划养殖区,核发新的养殖许可证。死鱼事件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的损害来确定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水体开始呈现劣质,有些地方甚至达到劣V类水质,针对这种情况,很多地方重新规划了渔业养殖并重新核发了养殖许可证。杨素娟认为,当水质发生变化后,有关政府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有计划地对不适宜养殖的区域进行环境整治,重新规划养殖区和核发新的养殖许可证。这样,获得养殖许可的渔民利益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即一旦遭受外界污染所致损失,就应当由排污者给予渔民相应的损害赔偿。对于赔偿的额度应该用怎样的尺度来衡量?杨素娟说,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的损害来进行认定,主要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比如养殖者投放鱼苗的费用、必要的劳动力支出、养殖产品的市场价格等。但是,关于养殖的间接损失,如承包鱼塘费、环境整治费则很难得到赔偿。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对受害者实际损失的赔偿,关于间接损失的认定范围,尚有争议。对于靠养殖维持生计的渔民,政府应给予补偿或对渔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维护他们的生存利益对于原来拥有合法养殖许可证,但政府重新规划后却未核发许可证,擅自进行渔业养殖的,杨素娟认为,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她认为,一些人祖祖辈辈“靠水吃水”,他们只有靠捕捞和养殖来维持生计,如果一时间不允许他们从事养殖业,就会对他们的生存构成威胁。因此,对于目前没有养殖许可证,但曾经拥有合法养殖许可证,确因生计问题而被迫违反规划擅自从事渔业养殖的情况,有关政府应该首先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和帮助,让他们有其他的生存方法可以选择。至于补偿额度,要根据当地的GDP、平均工资水平、实际生活水平等不同情况来确定。因此,为了环境利益而取缔过度养殖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取缔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渔民的生存利益,有关政府机关应积极组织渔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为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才能杜绝过度养殖和擅自养殖现象的复发。通常情况下,如果政府在这方面做的工作十分到位,多数渔民都会支持政府的工作,响应政府的号召。杨素娟强调,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所有渔民进行养殖,却不给予他们必要的补偿和帮助,不给予他们劳动技能的培训,不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势必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发放或取消养殖许可证都是政府行为,政府也应当担负起在一定阶段平衡渔民之间的利益、平衡水体各种功能使用的责任。渔民明知水体污染不适宜养鱼,故意在污染水体投放鱼苗,以赚取赔偿的,渔民应承担主要责任;渔民因侥幸心理或过分相信经验等过失造成损失的,排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杨素娟说,在我国,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具体认定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责任时,还要看有没有受害人的故意,有没有第三人的故意。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那么他应承担的责任就比较大。但如果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那么他应承担的责任就很小。杨素娟指出,根据任何人都不应从被害当中获利的基本法理,假如渔民明知水体为劣V类已不适宜养殖,并且,政府已发布禁止在此类水体中养殖的命令,却故意投放鱼苗,认为这样情况下鱼死后就可以去诉求赔偿,企图从赔偿中获利。那么,因为渔民是故意接近污染,所以其应承担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过失,即受害人自信不会产生危害而进行养殖,对于养殖损失,受害人则应承担少部分责任。因为,一般人包括渔民没有足够的知识和认知能力来辨别和认定水体的水质,不知道水体污染究竟到了什么程度,而是认为虽然水质不好对养殖不利,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可以躲避损害来从事养殖。这种自认为可以规避风险或过分相信经验的心理,在法律上称为过失。如果渔民因过失导致大面积死鱼,那么渔民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毕竟这个水体具有养殖功能,所以排污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