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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盗采砂石 顶格处罚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06: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徐莉丽)昨日,我市首例在汛期下河盗采砂石的案件告破,当事人受到30万元的罚款。据悉,这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的顶格处罚。

  8月4日晚9时许,大邑县水务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称,西河羊头堰下游约200米处,有人正在河里动用机具作业。防汛期间不可能因为工程私自下河,难道有人在盗采砂石?县水务局负责人接到举报后,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立即组织50余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河道内灯火通明,人头攒动,车来车往,采砂机具在不停地忙碌。

  “汛期不能采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向当事人现场讲解汛期采砂对防汛工作的危害等,最终制止了盗采砂石的违法行为,并对下河采砂的4辆运砂车、2台装载机实施证据先行保存。次日,大邑水务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进行现场勘察,并对车主和当事人方某展开询问,制作调查笔录。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当事人和车主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西河主汛期擅自下河采砂一事供认不讳。

  与此同时,市水务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率队赶到现场,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支队确认了违法盗采砂石的行为和范围。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违法行为,确保河道汛期安全,水务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方某罚款30万元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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