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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偷卖房为母惹下债务 法院判决母亲一次性还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07:2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秦克宁)唐女士因房款纠纷欠下3万元债务,她打了欠条,作了还款计划,并自觉履行。不料两年多后,对方嫌她还得太慢,告到法院要求她一次性还完并支付利息。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债主方的请求。

  52岁的唐女士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她的这笔债务由儿子小林(化名)引起。2004年2月,急于用钱的小林瞒着唐女士,偷偷找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要求该公司将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屋卖出去。中介公司联系到买主后,小林找来一女性朋友冒充母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房子共卖得7.8万元,当年2月底3月初,买主分两次将3万元的首付款打入唐女士的账号。

  唐女士说,由于她的存折是儿子小林拿着,账号上有无资金来往她并不清楚,直到中介公司的律师找上门,她才得知儿子卖房一事。因儿子事先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她不同意卖房。

  买卖搁浅后,中介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约定向买方退还了3万元购房款。唐女士想,既然这笔钱儿子已经用了,她愿意替儿子向中介公司还钱。2005年12月16日,她向中介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做出还款计划,承诺每年还款5000元。至今年初,唐女士已按承诺还款1.2万元。

  然而按照唐女士自己的计划,3万元要好几年才能还完,中介公司有些等不及。在多次催还无果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于今年7月将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将剩下的1.8万元欠款及利息一次性还完,并承担诉讼费及中介公司为请律师等额外费用1400元钱。

  法庭上,唐女士的代理人对中介公司操办的这桩买卖进行了指责。其代理人指出,转让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亲自到有关部门,出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证、房屋评估证及房屋档案等材料,并经双方当事人到场共同协商同意才能签订买卖合同。在这起买卖中,作为产权人的唐女士根本不知情,因此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各方应自行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此外事情发生后,唐女士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并作出还款计划按时还款,中介公司一方的负责人也在唐女士写的欠条上签写了“收到”字样,这说明中介公司已经确认了唐女士的还款计划,如今中介公司单方面要求一次性还完欠款和利息没有道理。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找人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经过母亲的授权和追认,不是母亲唐女士的真实意思,因此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取得的3万元钱应该返还给中介公司。虽然唐女士写了欠条,作了还款计划,但该计划不是双方的意愿,只是唐女士单方意愿。因此,当中介公司要求唐女士一次性还款时,唐女士应该归还,逾期应该支付利息。对于中介公司提出的律师费等损失,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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