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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逃逸 连撞数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综观交通肇事案,大凡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酿成的,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载、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等,无辜的车辆和行人成了交通违法行为的牺牲品。对上述这些交通肇事行为,以往轻者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了事,重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市卢湾区法院打破常规,对一案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大大增加了对交通肇事的惩罚力度。《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判例已出,野蛮驾车者应该惊醒了。

  在遭到交通民警检查时,心里有鬼的两个人驱车逃窜,他们在闹市区的交通道路上横冲直撞,接连撞上几辆轿车,还将1名骑自行车者碰倒在地,在逃窜4.1公里后被截获。昨天,本市卢湾区法院对这起“闹市驱车逃窜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两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

  事情发生于今年4月27日下午,25岁的黄友驾驶着一辆黑色尼桑牌轿车,车上坐着28岁的朱国良等,他们驾车经过延安高架路江苏路口时,高架道路上的巡逻民警发现这辆车的牌照有伪造嫌疑,拦截后要求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黄友声称没带行驶证,于是,民警责令其将车停在道口的斑马线处接受检查。黄友只得驾车跟随民警的摩托车去停车受检。这辆车的牌照确实是伪造的,黄友的包内还有1把违禁的钢珠发射枪,他越想越怕,就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朱国良小声商量对策。在朱国良的授意下,黄友趁民警关闭摩托车发动机之机,突然猛踩油门急速逃离。

  当黄友驾车逃窜至延安高架路茂名南路下匝道时,突然强行变道,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风云牌轿车车头,随后,他继续驾车逃窜,从下匝道口冲下延安高架路,沿延安中路向东逃窜。在延安中路、成都南路交叉路口处,逃窜车辆在急速右转弯时,又撞上一辆遇红灯停着的别克君威牌轿车。黄友驾车倒退后,继续向成都南路、淮海中路方向逃窜。在成都南路、长乐路的交叉路口,逃窜车辆在强闯红灯时,碰倒1名骑自行车的男子。在思南路、南昌路口,遇上等候红灯的车辆,逃窜车辆被迫停车。此时,追踪而来的警方摩托车拦在逃窜车辆的面前。不顾一切的黄友又挂挡倒车,在撞上后面一辆东风标致牌轿车后,又继续驾车逃窜,并将警方摩托车撞翻在地。

  逃窜车辆从思南路急驶到复兴中路、茂名南路口,并不顾单向行驶的禁令标志,逆向驶入茂名南路,然后从瑞金大厦车库的出口道冲入车库,将车库的自动拦道机栏杆撞坏。祸越闯越大,黄友与朱国良等在车库门前弃车逃跑。这时,追赶而至的民警将黄友抓获。随后,朱国良也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闹市驱车逃窜肇事案”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406元人民币。

  法院在判决时认为:为了逃避处罚,黄友与朱国良不计后果,驾车在本市中心路段飞速逃窜,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为何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卢湾区法院有关人士作出了解释,他们说: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他们在事发前并没有预见到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如黄友与朱国良,他们明知上海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大都市,尤其在下午时段,上海中心区域的道路上车流量大、人流量多,却仍然采用强行变道、闯红灯及逆向行驶等危险的方法驾车逃窜,并接连发生撞车的险情,这足以说明他们是在放任违法行为,故意去危害公共安全。

  通讯员黄懿清本报记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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