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女工白耗11年 法援中心相助查清责任讨回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11:0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档案对于一个劳动者,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你没档案,说不定很多单位都不接收你。档案名义上是“你”自己的,但如果你辞职或者是下岗,要拿自己的档案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南京秦淮区的叶兰(化名),她所在的单位飞995年就倒闭了,单位领导让她先回家,等有通知了再来上班。结果,这一等就是11年。这期间,由于没有档案,她错过了很多工作的机会。去年年底,在法援中心的帮助下,叶兰申诉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最终要回了自己的档案。

  女工:档案误了我11年

  1981年,叶兰到南京中华门锯木板箱厂工作。1995年6月23日,秦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板箱厂的营业执照,并通知了中华门办事处。1997年5月,板箱厂正式关闭,其工人和厂房由中华门办事处收回。从1995年7月起,原板箱厂领导要求叶兰回家等通知,并停缴了她的社会保险,也没再给她过一分钱生活费。叶兰认为,办事处没有按规定为她办理退工、档案转移等手续,致使她和新单位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影响了她的再就业。和办事处交涉多次没有结果。于是,叶兰来到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接受了她的援助请求。2006年12月30日,叶兰问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将她的档案转移到劳动部门,赔偿因没有及时转档而无法工作的经济损失85800元。

  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中华门办事处辩称,一、申诉人的申诉对象错误,申诉人是板箱厂的职工,而被诉人不是板箱厂的主管部门,其主管部门应该是中华门劳务公司。申诉人的档案也并非存放在中华门办事处,而是由中华门劳务公司委托代管档案;二、代管档案是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造成的,中华门劳务公司是受板箱厂的委托代管档案的,同时,申诉人也要求过中华门劳务公司管理档案。况且,档案存放并不影响就业,申诉人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主管部门要担责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叶兰于1981年5月进入板箱厂工作,板箱厂成立于1980年4月,其性质属于集体企业,主管单位是中华门劳务公司。中华门劳务公司成立于工984年8月1日,但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其主管单位为中华门办事处。1995年6月23日,秦淮区工商局吊销了板箱厂的营业执照,并将相关文件抄送中华门办事处。板箱厂倒闭后,其厂房由中华门办事处收回。从1995年起,原板箱厂领导让申诉人回去等候通知。但11年过去了,申诉人一直没接到任何通知。因劳动关系没得到清理,档案也一直没有转移。

  仲裁委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消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本案中,在板箱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于其主管单位中华门劳务公司未依法登记,不能成为合法的民事主体,故中华门劳务公司的主管单位中华门办事处应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主管单位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在给子劳动者相应补偿的基础上,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结束劳动关系备案、档案转移等退工手续,以便于劳动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而在本案中,板箱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诉人作为主管单位未能成立清算小组对申诉人作出合理安排,没有及时为申诉人办理退工、转移档案等手续,其行为有不妥之处,所以.仲裁委对申诉人要求转移档案的申诉请求于以支持。但是。由于申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来及时转移档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仲裁委对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仲裁委作了如下裁决:一、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诉人的档案转移到劳动部门。二、对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叶兰虽然没有讨到经济补偿,但终于要回了档案,为今后找作提供了方便。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秦援 吉启雷 编辑:唐乐 】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