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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购房款 还要付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14:36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我市买主交了钱购买位于沈阳的铺位,但对方一直没与其签合同,买主将外地的房开公司和温州的房产营销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五里河大厦商铺购销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房产营销公司返还买主已付的购房款61万元及其利息,房开公司返还买主购房款20万元及其利息。

  沈阳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是沈阳五里河大厦的开发商。2004年5月,温州某房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华新”签下协议,买下了五里河大厦的1至4层,“华新”则授权该房产营销公司的董事长全权负责办理该大厦1至4层商业裙房在温州的销售出租事宜。

  2004年6月,我市买主施先生认购沈阳五里河大厦的两个铺位,与温州某房产营销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支付了购房款61万元,9月份又向华新公司帐户汇去20万。但那之后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直没签,房产营销公司也没向施先生退还购房款。

  审理中,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房产营销公司是作为“华新”的销售代理人,还是作为商铺买卖合同中独立的出卖人。《认购协议》表明了房产营销公司的卖方身份,而且当时没有向施先生出示《授权书》,施先生的购房款也是支付给房产营销公司的,该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事后,房产营销公司没有将购房款转交给华新公司,华新公司也没有与施先生签订协议。这些过程都反映出,房产营销公司没有以“华新”的名义来实施民事行为,不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倪传芬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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