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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业维修金交存有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14:36 温州都市报

  

新建物业维修金交存有新标准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10月1日起,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新标准实施: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市府办已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在该《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办法》规定交存。《办法》还规定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在交存方式上,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地税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

  据介绍,《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我省的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为5%到8%,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温州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下限——5%到6%。刘雪菲周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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