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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40万元欲逃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07:00 解放日报

  为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少交税款,买房人颜小姐与卖家卞小姐私下商定在买卖合同上少写40万元。颜小姐转念一想,如果今后将该房转手的话,可能要多付10万余元税款,为此双方买卖陷入僵局。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卖双方为避税而耍“小手段”,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卞小姐返还颜小姐购房款1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对颜小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颜小姐诉称,经房产中介介绍,她看中了卞小姐位于浦城路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以550万元的价格成交。去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合同时,卞小姐提出合同上写成交价510万元,其余40万元通过签订补偿协议,以装潢补偿款的名义支付,理由是“在合同上做低房价对双方都没有坏处,可以少付一笔税款。”

  事后,颜小姐将40万元“装潢补偿款”和合同约定的153万元首付款一起支付给中介,中介出具了193万元的房款收据。但在颜小姐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发现收据上显示的首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未予批准。

  颜小姐在法庭上表示,此后她多次联系卞小姐,要求将合同价格变更为550万元,但卞小姐置之不理。今年1月8日,卞小姐致信颜小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102万元违约金。为此,颜小姐诉至法院,认为卞小姐怠于配合变更买卖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以致她无法申请贷款,请求法院判令卞小姐返还19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11.4万余元,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原来,颜小姐事后才想明白,40万元房款作为装潢补偿款支付后,她将无法取得相应房款发票。如果这次交易成功,双方都会少交一笔税款,但对她来说,今后若再出售该房,考虑房价上涨因素,房屋交易差价将比原来提高,她将为此多支出至少10万元税款。

  法庭上,卞小姐认为,合同履行中,她积极配合提供了办理贷款所需的材料,颜小姐要求变更合同,是因为发现自己在税款支付上不合算。她同意在扣除颜小姐违约金的情况下退还相应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以补偿协议另行约定装修费的做法,实际造成国家据以征税的合同房价的降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双方这一做法是为逃避国家税收,实在不可取。鉴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有责任,故损失应各自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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