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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坏电力设备,从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07: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陆一波 实习生 薛轶君)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高院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院于8月21日颁布施行有关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近日,本市法院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集中宣判了19起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分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销赃罪对30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根据司法解释,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1万户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市高院刑一庭庭长赵旭明进一步解释,对于盗窃电力设备行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电力设备数额巨大,但未危及公共安全,依照盗窃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同时建议,社会各界应加强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打击破坏“三电”犯罪的同时,要从源头上堵住销赃窝点,规范金属收购站点,从根本上减少破坏“三电”犯罪发生。

  【新闻背景】

  近年来,本市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呈上升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大肆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不仅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对市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盗窃电力设备后当废品出售,牟取蝇头小利。

  2005年底,11名不法分子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先后数十次结伙窜至铁路上海南站高架道路,破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照明电缆8100余米。他们将电缆中的铜丝低价出售,销赃牟利11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对上海铁路南站工程的顺利竣工造成严重影响。后徐汇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夏某等犯罪分子均被判刑。

  据悉,今年6月至12月,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改委等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本市政法机关也已开展相应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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