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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民意 尊重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08:11 千华网

  10月1日,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和《物权法》同时实施。20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相关人士就《条例》四大方面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政府增加监管权

  据介绍,《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还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处相关人士介绍,“新条例修改内容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权力。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更强。”这样一来,加上房产等行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就呈现出多头监管现状,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业主大会有“实权”

  新实施的《条例》规定,有七项大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比如,就“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项,以前小区内如果有人进行改建,只能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现在还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充分保障了每位业主的权利。

  表决权更趋合理

  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议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对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之类的决议,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基本上就是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这大大提高了业主在决定小区事务中的自主性,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

  “管理”改为“服务”

  现实生活中,有个别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而业主则认为物业公司是自己花钱雇来的“保姆”,双方容易在这方面产生矛盾。即将实施的《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士认为,这样有利于重新理顺业主与物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小区业主的主人地位,责权清楚,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摩擦才会大为减少。但房产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也不意味着物业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比如,有的业主为了自己方便将私家车乱停乱放,这样做可能影响交通,给整个小区带来安全隐患,这个时候物业公司还是可以代表业主制止其行为。

  记者 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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