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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悬挂户外医疗广告不服罚款反诉工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12: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自贡一起由医院起诉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所引发的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自贡市大安区红十字会济民医院(以下简称济民医院)因不服其辖区工商局对该医院未经许可而悬挂横幅医疗广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济民医院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仍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行政诉讼案,并当庭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事由:依法处理户外违规医疗广告

  2007年3月19日下午,大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在大安区大山铺镇至大犁树公路旁的简易房、企业围墙和树枝上悬挂有七幅横幅式的软体广告,内容为:国药治“肝病”先发药,转阴后收费。并留有自贡市红十字济民医院肝病治疗中心电话。4月4日,大安工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对济民医院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争议:工商部门有无具体处罚权?

  随后,济民医院一纸诉状将大安区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在该事件中无具体处罚权。7月12日,大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大安区工商局局长到庭应诉。案件审理中,大安区工商局提供的处罚依据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因济民医院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发布了医疗广告,于是依法进行处罚。8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工商部门的处罚恰当;维持大安区工商局对济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是药品广告还是医疗广告?

  昨日上午,济民医院上诉大安区工商局行政处罚错误一案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方称,大安工商部门将该院某医生借用医院名称私自发布的药品广告,错误地认定为医疗广告;此外,在一审判决中适用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应该根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作为该案件的适用法律依据。而大安区工商局的代理人则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一作了申辩。他们认为,药品广告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发布,济民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发布药品广告;这次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广告中,其发布者为济民医院,属医疗机构,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经过法庭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当庭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袁伟 王明祥 记者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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