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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接到无证经营举报即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06:00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机关接到无证经营举报即予调查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依法查处。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五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属无证无照经营行动。一是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是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是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被撤销、撤回、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是营业执照、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是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根据《条例》,依法实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由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决定。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限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及时将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行政机关依法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扣除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所得价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三十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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