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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兼职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07:5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济南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方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到另一家公司兼职;半年后被公司辞退,公司拒绝支付报酬。近日,方某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方某兼职期间的工资4500元。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方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由于近年来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不仅不能全额发放,而且还经常拖欠。为多赚钱养家,从去年9月20日起,方某利用业余时间在一家小公司从事兼职劳动。今年3月10日,这家公司突然把方某辞退。公司还以业余兼职劳动违反有关规定为由,拒付给方某工资。方某认为公司不付工资的作法不对,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欠薪450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所从事的职业,属于规定允许业余兼职的范围,公司应依法支付兼职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方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审理案件的法官分析说,兼职在当前已是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职工下岗后迫于生计,往往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先找个新单位工作,或者一些人员内退后到其他单位兼职。随着兼职行为的增多,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大量增加。对于兼职行为,如果兼职者不属于允许兼职的人员范围,如“公务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则应停止其兼职劳动。如兼职者属于允许兼职的人员范围,则允许兼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兼职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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