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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政住房公积金既可交房租也可看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15:5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9月27日消息(记者陈定川)记者昨天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了。即日起,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就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此之前,购房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一年后才可提取公积金;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一个月后提取。

  住房公积金也可用作支付房租。因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总额15%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申请提取时必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房管部门的租赁证、福州市房委办出具的本人及配偶住房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另外,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谓特殊病症是指《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7〕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的病症。职工申请提取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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