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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翁向弟索要扶养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17: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 卢文婷 记者 鲁雁南)六旬老翁有配偶有子女还有养老金,却向两个弟弟讨要扶养费。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对原告王老伯要求两个弟弟各支付扶养费人民币9万元(以每月500元,共15年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64岁的王老伯有两个亲弟弟,各比他小4岁和8岁。王老伯诉称,由于从小家中经济困难,作为长子,他14岁就开始工作养家糊口。1964年,他转到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继续扶养两个弟弟,直至1972年转为正式工为止,前后共计扶养两个弟弟达15年之久。现在自己中风偏瘫,仅靠微薄的退休金不足以颐养天年,而他的两个弟弟有着稳定的收入,理应承担对他的扶养义务。由于弟弟不愿意支付扶养费,他只得诉至法院。

  作为被告的两个弟弟却并不同意王老伯的说法。他们均表示,幼年时全靠父母抚养长大,由于家里经济条件较差,兄弟3人均很早参加集体劳动,王老伯只是比两个弟弟早工作几年,而且3人在各自成家之前都是和父母同住,根本谈不上由哥哥扶养。现在王老伯有

养老金,又有家庭,理应由其配偶及子女承担扶养、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王老伯对家庭的贡献较大,但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他对两个弟弟尽了扶养的义务。相反,两个弟弟出于家庭的实际情况,也较早地参加了劳动,与王老伯一同支撑起整个大家庭。王老伯虽年老体弱,因疾病偏瘫,但仍有基本的养老金保障,其配偶及子女均有一定能力及法定义务扶养和赡养他。因此,法院认为王老伯的诉请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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