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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过马路时被车撞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07: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殷超)张小姐在过马路时被某汽运公司货车撞伤。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小姐对该事故承担四成责任,汽运公司承担六成责任。

  去年8月26日,安徽来沪的张小姐在横穿虹梅南路时,被某汽运公司货车撞伤。公安机关认定,张小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肇事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因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此后,张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汽运公司赔偿各类损失20.5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各担责任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及相关规定,确定汽运公司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张小姐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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