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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借女方钱婚后遭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11:47 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伍洲奇

  今年30岁的王童是一个小职员。2004年,他和李玉恋爱。在准备买房子结婚时,王童提出向李玉借款6万元。李玉为了婚事顺利,就向亲朋好友东拼西凑,借了这笔钱交给王童。王童当即打了一张借条,并表示婚后及时偿还。2006年,两人结婚后,李玉多次提出要王童还钱,但王童不肯,李玉受不了亲戚一再催促,于是将王童告上法院。2007年7月初,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男方偿还全部借款,而且要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该债务。(据《武汉晚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为读者解说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廖立民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过《以案说法》等法律著作,对民商事法律及劳动法有着深入系统的研究。

  廖立民律师说,“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当然,债务也是如此。本案中,王童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那么,因买房欠下的债款,也应当由他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

  赖不掉共同债务

  张天宇和赵小丽是2002年结婚的恩爱夫妻。可2006年6月,小夫妻却突然平静地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从此分道扬镳。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留给张天宇,债务由赵小丽承担。认识他们的人都觉得奇怪,直到赵小丽的债主找上门来,他们闪电离婚的内幕才浮出水面。原来,2005年秋天,赵小丽开始向朋友借钱,共借了10余万元债务,离婚后赵小丽人间蒸发。债主找到张天宇,却被冷冷地告知,“对不起,我们已经离婚了,欠的债和我没有关系。”讨债无门的债主只好把夫妻俩告上法庭。法院认为,10万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并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赵小丽承担,但是这一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债主可以要求张天宇偿还10万元债务。(据《哈尔滨日报》)

  廖立民律师说,“夫妻以离婚为名,写上一份协议分割债务以规避债务,这种想法太幼稚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想要把“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分开,必须在婚前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和债务都归各自所有;或者,在借款的时候向债权人明确表示,这笔钱就是专门由借款人个人使用,并由借款人独自负责偿还,这笔钱不会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只有这样,这笔钱才不会算到夫妻俩头上。

  隐瞒的共同财产

  应再次分割

  1998年3月,杨晓娟(化名)和李勇军(化名)结婚。2004年2月,双方走过6年后,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位于马鞍山的一套房屋,杨晓娟分得两间,其余归李勇军。可是,杨晓娟发现,李勇军还有两家公司,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杨晓娟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配这些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离婚时,双方没有约定分割的财产,应当依法认定并进行分割,并做出李勇军转让公司一半的股权给前妻杨晓娟的判决。(据《重庆晨报》)

  廖立民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的现象并不罕见。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法律明确遏制离婚当事人不择手段非法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确保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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