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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争执一人猝死 法院劝说达成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11:51 法制周报-e法网

  一起改判案背后的人性关怀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核心提示: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人权,促成原被告之间的和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本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案情改判,化解了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心理伤害,这样的人性化做法十分值得推崇。

  ⊙实习记者 廖洁

  2007年9月26日,家住湖南长沙芙蓉区某村的谢明像平常一样坐在自家的小店里,不时有人进来买包烟或槟榔。

  相比起四个多月前的紧张和慌乱,他的心里已经恢复了平静。2007年5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谢明和其父亲谢建文故意伤害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分别减轻了刑罚。由于最后改判缓刑,谢明恢复了自由。

  案发

  “那件事已经过去了,我们双方都有错,但叔叔已经过世,我对他们家已经没有意见了。”谢明一家住在长沙市

芙蓉区,“出事”时他是派出所的协管员。

  这天是2006年8月17日,下午5时多,谢明的婶婶邹美华发现自己家的路被谢建文挖坏了。两家虽然是亲兄弟,但一直有些过节,因为土地使用的问题也产生过矛盾。邹美华拿着一根木棍到谢建文家理论,和哥哥嫂嫂争执了起来。

  争执中,邹美华用木棍打了谢建文的手臂,并打电话叫来丈夫谢建强“帮忙”。谢建文把弟妹手中的木棍夺下来后,被赶来的谢建强揪住了衣服,两人扭打在了一起。

  正在家中准备饭菜的谢明闻讯赶来,拦在了父亲和叔叔之间,并抱住叔叔往外推。“这样做只是为了维护爸爸。”谢明这样描述自己当时的心情,“虽然对方是叔叔,但我不想爸爸被欺负。”

  谢建文和谢建强两兄弟似乎并不解气,两人隔着谢明互相用拳头对打。谢建强被谢建文打到头部后倒在地上,但马上又爬起来与哥哥扭打。见此情形,谢明便踢了叔叔一脚,并用手掐住了他的脖子,把他顶在了墙上。

  在两家人的打斗过程中,很多邻居纷纷赶来劝架,终于把谢明和谢建强两人拉开,可谢建强在走了几步后,双腿一软倒在地上,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谢建文和谢明于事发当天被警方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9月23日被批准逮捕。

  判刑

  谢建强死后,法医鉴定书及解剖鉴定书显示,其全身外伤属轻微伤,不足以导致死亡。此外,死者心脏原发性病变严重,生前与人争吵、打斗、情绪激动及外伤都可以诱发心脏病,因此谢建强系外界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

  “我们家是人民路的拆迁户,出了事之后,我们把8万元拆迁款赔给了婶婶,后来又东拼西凑借了十几万元赔给他们。”案发后,谢明一家主动赔偿谢建强的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邹美华一家则主动撤回了附带的民事诉讼。

  “谢建文和谢明被抓走以后,好多人都来我们家做工作,希望我可以原谅他们。”邹美华表示,丈夫谢建强和哥哥谢建文的关系一直不怎么好,自己生的是三个女儿,谢建文则有个儿子。

  “父母和叔叔婶婶的矛盾是上一辈的事情,我和叔叔的关系并不差,有时还会一起去吃夜宵。”谢明说自己和几个堂姊妹的关系也不错,毕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

  谢明说自己那天本来是去劝架的,“我有个堂妹和妹夫很懂理,那天我还对婶婶说要她把堂妹叫来,可是她好像误解了我的意思。”

  谢明说,他小时候就听说过叔叔的心脏不好,“但他有时候喝酒、打

麻将,玩到凌晨一两点也没事,我们也就没把这个放在心上。谁知道最后出了这个事。”

  “凭良心讲,我也想救他们一把。毕竟谢明还年轻。”邹美华说。在法院和村里干部的劝说下,两家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邹美华一家书面表示对谢建文、谢明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他们从轻、减轻处罚。

  谢明所在的村委会和治安管理办公室也出具了书面证明和请求,证明谢家父子一贯表现良好,愿意对他们落实帮教措施,并请求法院对他们从轻、减轻处罚。

  2007年2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建文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谢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同日,谢明被取保候审。“现在我看见婶婶还是会喊她,和她打招呼。”谢明表示自己今年过年时还去婶婶家拜了年。

  改判

  谢建文和谢明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主审人熊斌法官发现一审的量刑似乎过重了。谢建强所受的外伤很轻,和他的死没有直接关系,且上诉人并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想法,争吵结束后,双方走出了十几米谢建强才倒地,但争执和打斗诱发他心脏病突发却是事实。

  “《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期是10年,但我们觉得此案的性质应该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熊斌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想要减低量刑,必须改掉案件的定性。

  相关法律规定显示,故意伤害(致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有无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预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谢建文和谢明在公安机关作出的多次供述,且与证人证言、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谢建文和谢明在与谢建强的打斗中未持械,谢建强所受损伤显著轻微,故该行为只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谢建文和谢明明知谢建强有心脏病,仍与之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击打谢建强的头部,用手卡住其脖子,致使他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而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过程中,上诉人谢明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2007年5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建文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谢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为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在审阅了相关案件材料之后,讯问了被告人,并通知了家属。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处理,而是采取了书面审判的形式。”熊斌说。

  改判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审判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法律的尊严;另外就是为了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量刑方面可以适当考虑从宽。这也体现了法院人性化的一面。熊斌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这次审判非常顺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也很满意。

  谢建文的辩护律师彭红艳认为,此案的改判结果是非常合理的,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谅解

  谢建强在世时,家里有一辆中巴车,他开车妻子卖票,夫唱妇随。

  丈夫去世后,邹美华一家失去了主心骨,车子没人开了,她只好开了个卖烟酒、槟榔的小店。“一个人在家还是会觉得很孤单,常常忍不住流泪。但我现在还是原谅了谢明。他现在是缓刑,我也在看他的表现。”

  “我和父亲刚进去(被拘留)时,我妈急疯了,人都不蛮清楚了,常常丢三落四,不过现在好些了。”谢明说,现在他每天去工地上挑砖赚钱,村里的主任、书记也会找点事让他做。他会好好赚钱养家、还债。

  “我女儿一岁多了,很可爱。”对于法院的改判,谢明觉得比较满意,这位27岁的年轻父亲,对未来依然充满希望。(本文除法官和律师之外,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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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

  刑事政策

  应宽严相济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卫国教授认为,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两级法院在面对案情时似乎是抱着两种不同的心态。他更倾向于二审的判决。

  首先,从动机来看。本案的当事人双方是亲兄弟,被告人没有恶劣的动机,为家庭琐事而引发纠纷,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

  其次,故意伤害的行为主观上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罪过形式来看,犯罪行为发生时可以排除行为人的故意性,结合案情可以判定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属于过失行为。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缺乏事实依据。

  从此案的客观表现来看,被告人行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一部分责任。被告人与受害人进行争执、扭打等,对后者的死亡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完全作用。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才是主导性因素。

  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态度较好,判案时可以从轻考虑。

  如果重判的话,会增加司法成本。一方面,被告人被关押的时间越长,国家的投入就越大;另一方面,重罚会增加无形成本,表现为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可能加剧矛盾双方的对立等。

  因此冯卫国教授认为,二审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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