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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智慧”能做企业招牌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16:59 新民晚报

  周先生(化名)申请注册成立企业时,打算将“上海生命智慧记忆工程解构工程室”作为企业名称,却未获工商准许。周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前天下午,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4月4日,周先生向宝山区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企业,并于同日申请将“上海生命智慧记忆工程解构工程室”作为企业名称,遭到拒绝。5月29日,周先生又向市工商局提出注册申请,市工商局当天以一纸“字号、行业表述不当”的通知,驳回了周先生的企业名称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一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周先生说,自己打算从事的经营范围为:生命生物记忆工程解构领域内的技艺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实施、技术服务。他认为行业表述是明确的,“生命智慧”的内涵是智慧和记忆,已经涵盖了这一行业标准。法庭上,周先生还出示了种子解构及鸡蛋发育过程的示意图,并称整个工程都是他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拟出售教学仪器,给博物馆做工程,或者作为基因工程等的科研基础。到时,他将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仪器。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认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周先生想申请的这一行业,而企业名称表述应符合分类表上的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而周先生的经营范围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性质和特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因此,这一企业名称不符合行业标准。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实习生倪颖本报记者袁玮

  相关案例链接

  2003年4月14日,陆先生向市工商局提出企业名称预登记申请,要求将“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开办公司的名称。市工商局经审查,于当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陆先生的申请。陆先生不服,将市工商局告上法庭。2003年9月5日,徐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据此驳回了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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