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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有没有责任,昨天庭审了2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03:51 杭州日报

  通讯员 尚法 实习生 汤倩倩

  热线记者 孙磊 报道

  2006年12月26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罗先生到屏风街“打边炉”餐馆吃饭,随手把上衣外套放在椅子背上。

  过了一阵子,他一摸上衣口袋——钱包没了!里面有现金6000多元和3张银行信用卡。

  13时17分,罗先生马上到附近的天水派出所报案,随后向银行电话挂失。

  晚了!

  有人拿着罗先生的3张信用卡,在短短一小时之内,到元华等商场,还有庆春路上的瑞祥珠宝,消费57000多元。其中,一张尾号为4773的信用卡消费了20347.7元,尾号为4570的信用卡消费17281元。

  几天来,罗先生状告元华等商场的案子在上城法院开庭审理。

  出事的3张卡,签名即可消费

  罗先生在发卡行的杭州中山支行工作,透支额度比较高,而且是三张卡合并使用的,可以设置密码,也可以签名刷卡,罗先生选择了后者。

  三处消费的签购单上,落款都是“鹿顶虹”,和罗先生的姓名没有一个字吻合,拼音也有一个字对不上,当天给罗先生的信用卡划账的元华收银员小冯回忆,消费签字的是个男人。时间过去快一年了,这个神秘的刷卡者,还是没有找到。

  罗先生和元华等商场协商了很长时间都没结果,就告到上城法院,理由是:收银员没有审核持卡人的签名和信用卡背后的签字是否一致就受理了刷卡业务,要求元华等商场承担责任,赔偿37628.7元。

  “签名信用卡等于现金,现金被偷了怎么能叫商场赔?”

  被告为元华商城的案子昨天下午开庭。

  罗先生委托同事阮先生出庭。

  元华代理人浙经律师事务所的毕律师提出:罗先生称信用卡被盗,但警方至今没有结案,因此无法启动民事赔偿程序;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罗先生也要负责。

  “发现丢卡并报案是13时17分,而尾号为4773的信用卡在元华划账的时间为13时26分,这里面有9分钟的时间差;而打电话挂失,也就一两分钟的事,原告没有立即挂失,发生巨大的金额损失,责任在他。签名消费的信用卡等于现金,你带着一堆现金,结果被人偷了去商场消费,能让商场赔吗?”

  毕律师还质疑:“为什么签购单上署名为‘鹿顶虹’?从理论分析,说明罗先生没有在卡上签名,收银员无从核实;或者签的不是自己名字。汉语中有一音多字的现象,根据信用卡使用的有关条款,收银员划款时只需核对姓名,不必核对拼音。”

  阮先生说,罗先生在银行系统从业13年,非常熟悉信用卡的使用章程,出于职业习惯,领卡后他会第一时间在卡背面的签名栏里写上自己的名字,更不可能写别人的名字;这张信用卡从2003年开始使用,每个月都有消费,“如果卡后没有签名,这么多起消费怎么进行?拿着别人的卡,小偷高度紧张,总不能当着收银员的面,对照信用卡背面模仿签名吧?从正常的生活逻辑考虑,小偷是编造了一个假名。”

  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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