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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合同不符告保险公司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07:37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悦记者袁京)购买了保险后才发现,合同上的利息与业务员当时宣传的不一致。于是顾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记者昨天从丰台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4月,顾先生看到了一个分红型两全保险的宣传资料,上写明“每月存116元,每两年利息固定给800元”、“生存金领取: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年度红利……”他觉得很划算,便与业务员赵某取得联系,当日交纳5.13万元保险费购买了该险种。

  当月16日,顾先生收到保险单回执后签字。回执上写明:“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认真核对并就以下内容予以确认,已认真阅读了公司有关本产品的说明材料;已了解本保险的收益和红利会根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有所不同(分红类产品适用)”。其中还有一条特别提示:“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本回执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额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后来,顾先生重新阅读宣传资料时发现,保险合同上所述的利息与宣传资料不符。便与业务员赵某联系,得到手机短信回复:资料只作演示说明仅供参考,一切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如您认为此产品不适合自己,可在收到保单后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保费原数退回。顾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诈,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书面道歉,并判令合同无效。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所提供的宣传资料性质为商业广告,因此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宣传资料上的内容目的在于宣传、推销保险,并不是最终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是正式的保险合同,而不可能是宣传资料,因此,顾先生要求法院认定宣传资料的内容存在欺诈,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顾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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