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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孩校内伤残索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08:42 兰州晨报

  榆中夏官营中心小学及一名小学生成被告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9月28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年级学生小朋(化名)七级伤残索赔案,被告是同龄男孩小圆(化名)和榆中县夏官营中心小学。法院开庭审理后将择期宣判。

  2005年9月1日下午4时许,榆中县夏官营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7岁的小朋下课走向操场时,被小圆推下学校操场边高约1.2米的看台,致小朋当场受伤,造成左臂左肱骨髁骨折的严重后果,后经多家医院诊疗,小朋的左肘关节功能无法恢复,至今无法治愈,经司法鉴定已构成7级伤残。小朋父母认为,由于损伤严重、久治不愈,小朋不得不休学治病,不仅使其一家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且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小圆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赔偿14.36万元。

  诉方:伤残将伴其一生

  小朋的委托代理人当庭认为,小朋被小圆致伤并造成7级伤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事实应当予以确认。据向有关专家了解,该病根本无法治愈且复发率极高,因此,伤残和病痛将伴随小朋一生。

  因小朋是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小圆故意推下看台致伤的,因此,应由小圆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父母亲)承担。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校操场边的看台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不仅没有防护设施,也无任何警示性的提示标志,安全管理上有明显疏漏,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辩方:伤残费应自己承担

  小圆的监护人当庭认为,小朋是自己摔下去的,损害后果与小圆无关。

  夏官营小学当庭答辩认为,该案已超过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限。当时开学伊始,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学校就强调禁止低年级、特别是一年级新生在看台上玩耍,下午的开学典礼上,该校校长还就此事做了专门强调,但事故就在会议结束后不到20分钟的时间内发生。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将小朋送到

医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1000元的住院费用,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小朋明知看台上有危险存在却在上边玩耍,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外,小朋的监护人在小朋没有痊愈的情况下,不顾医生的再三劝告坚持出院,出院后又未做到谨慎护理,从而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造成骨化性肌炎的严重后果,其对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朋伤残的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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