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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指山政府因合同纠纷遭索赔1.7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17:23 国际在线

  南海网9月28日消息 (记者 凌利生 实习生 洪书云):28日上午,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澳公司)诉五指山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通澳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五指山市政府赔偿其春城机场项目经济损失约1.7亿元。

  缘起:政企合作欲建春城机场

  通澳公司诉称,春城机场项目由五指山市(原通什市)政府于1992年12月28日申报立项。1993年4月19日,通澳公司与五指山市政府签订合同,双方合作兴建春城机场。

  合同约定,五指山市政府将位于毛道乡公路一侧旅游山庄福关村段以南面积为1940亩的土地,出让给通澳公司作为兴建春城机场及配套设施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土地出让金为每亩500元,共计97万元。用地范围内的青苗赔偿、建筑物、障碍物拆迁及人员安置工作由五指山市政府负责,但费用由通澳公司负责。五指山市政府承诺,保证满足机场的建设用地及通澳公司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纠纷,确保机场及配套设施工程顺利完工,负责给通澳公司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通澳公司,协助办理机场项目的立项、报批、报建等手续,为机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

  合同签订后,通澳公司依约支付了194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金、拆迁补偿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1993年6月6日,春城机场项目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同意兴建,1995年3月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同意兴建。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经过国家计委授权海南省计划厅批准通过。随后,通澳公司取得了海南通澳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机场建设用地194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经海南省计划厅批复同意,春城机场所有权性质由国营改为民营,通澳公司享有春城机场的产权和经营权,独资兴建机场。

  纠纷:土地使用权中途被收回

  据通澳公司称,就在公司进行机场项目投资与建设时,五指山市政府突然于2003年12月8日下达《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春城机场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五指山市土地管理局随后强行收回春城机场土地使用权,并注销通澳公司的权证,致使春城机场项目建设无法继续进行。

  对此,通澳公司不服,就向海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经过复议,确认五指山市政府收回机场建设用地的《批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11月2日决定撤消该《批复》。《批复》被撤消后,通澳公司多次向五指山市政府递交函件,要求尽快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解决机场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但均未得到五指山市政府回应。问题至今未解决。

  通澳公司认为,五指山市政府先以违法行政行为无偿收回机场建设用地,后又拒不理会海南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消极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拒绝履行其相关职责,极大地侵害了通澳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通澳公司为春城机场建设项目所做的10多年努力化为泡影,并给通澳公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额经济损失。因此,通澳公司要求判令五指山市政府赔偿其春城机场项目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775.4万元。

  答辩:并非政府不作为

  五指山市政府代理人当庭答辩时称,没有解决机场土地使用权等问题,并不是政府的不作为行为,通澳公司所称的“合同签定后,通澳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并支付了194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金、拆迁补偿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这不是事实。通澳公司在春城机场项目用地上至今尚拖欠土地出让金、农民安置补助和附着物、青苗补偿等各项资金,这是至今未能落实确认颁发给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原因。

  代理人认为,通澳公司承诺兑现尚拖欠的征用土地各项费用没有相应的行动,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五指山市政府不可能不顾及农民的利益,去迁就通澳公司的请求。因此,五指山市政府并非行政不作为,而是通澳公司应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及时全额支付各项征地费用,方能依法办理、完善有关征地的法律手续。

  双方在庭审时争辩激烈,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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