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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法官将有《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05:2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赵肖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结合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西安市中院起草了《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9月28日,结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西安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及法学界专家、学者百余人共同探讨。据了解,该《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通过后,将成为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重要参考。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案呈现出9大类型:因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有异议,业主或使用人拒交水、电、暖等物业管理费而引起的纠纷;业主在小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因公摊面积不清导致的纠纷;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物业管理纠纷;因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或其它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纠纷;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引起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其它纠纷;业主因停放车辆而产生的保管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和注意义务产生的纠纷。其中第一类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已达到70%。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暨物业纠纷审判实务与理论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院长康宝奇说,《物权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审判实践中热点、难点问题相对较多,法官要准确理解、正确适用《物权法》,让“纸面上的法律”转化成“现实中的法律”。这次研讨会就是要推动法官对《物权法》深入学习,树立办案的“物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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